之一,上訴人葡豐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一,餘由上訴人黃玲 娜、慶和營造有限公司負擔。 附件: 道歉啟事:茲本人於91年宜蘭市長競選期間,散佈進興營造有限 公司(現改名葡豐營造有限公司)施作工程瑕疵之文宣,因查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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